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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小無猜VS誤觸法網─談青少年性行為之法律議題

兩小無猜VS誤觸法網─談青少年性行為之法律議題
2022.05.18 |作者|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社會服務室 麥漢倫社會工作師

本文經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授權轉載 / 出處:中華民國111年4月 高醫醫訊第41卷第11期


  戀愛是一件很美好自然的事情,但在青少年階段發生若無法放慢腳步及控制「性」的衝動,偷拍或散播不雅照片、恥笑別人發育中的身材、或掀同學裙子等,看似像嬉鬧、捉弄的行為,其實都已經觸犯法律。

  當小朋友從兒童期進入到青少年期(世界衛生組織定義為10歲至19歲),其身體、心理、情緒、社交和行為都有很大的轉變,有別於兒童期的乖巧順從,開始會出現叛逆、抗爭、注重外表、交友等行為,有時同學或師生間會有針對性別或性有關的言行舉止,若讓人感到不舒服,覺得被冒犯或侮辱,甚至影響到正常生活之進行,或損害人格尊嚴,將可能觸犯了性騷擾防治法,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不當行為也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新媒體、自媒體的興起,人人都能透過Youtube或Instagram等來錄製影片或直播來行銷及嶄露自己,但如果拍攝或散播兒童及少年不雅照片或影片,將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最高可處1年以上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關於「性」這方面的知識與觀念,如果學校教育採取保守講授或跳過不講,其實青少年也能從網路搜尋到相關資訊、圖片或影片,亦可透過交友軟體偷嚐禁果。只是對於青少年來說,他們可能無法判別這些性知識或行為是正確還是錯誤,仍需仰賴思想成熟的成年人適時的提醒與教導。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7條,即是考量未滿16歲之青少年對於性觀念尚未成熟,欠缺足夠判斷是非與性行為的同意能力,因此未具有性自主權,換句話說,如果與未滿16歲之青少年發生合意性行為,雖未違反青少年意願,仍構成刑事犯罪亦屬性侵害犯罪,刑期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下圖所示),不可不慎。





  臨床服務中其實很常遇到偷嚐禁果的兩小無猜,不論驗傷或未成年懷孕產檢,醫護人員都會提高敏感度評估是否有觸法情形。醫療院所接觸到未滿16歲青少年發生性行為後求診,因觸犯刑法第227條,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的「性侵害犯罪」,醫院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規定,於24小時內通報縣市主管機關。相對人的部分,依據刑法第227條,若觸法且屬告訴乃論者,縱使病人不想提告,但其父母或監護人仍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替個案提起告訴;非告訴乃論者,則可由檢察官直接起訴相對人(如下表所示)。





  雖然18歲以下之人觸犯刑法能減輕刑責,但對心智尚未成熟的青少年來說還是一個負面經驗。在性觀念未完整時,發生性行為要承擔身體感染性病風險(菜花、梅毒、愛滋等)及懷孕的可能,甚至因害怕而不敢透漏,私下尋求偏方或密醫診治而影響健康或生命,還會影響到與原本家庭的互動關係、課業學習及人際交友。

  因此,希望青少年孩子,可以認識身體發育後的變化、學習正確的性觀念與知識、保護身體的自主權與界線、發展正確的交友互動關係,不要讓好奇越過了情愛的最後防線,讓自己陷在性傷害當中。

關鍵字:性騷擾防治、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性侵害犯罪防治、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中華民國111年4月 高醫醫訊第41卷第11期

原文連結:兩小無猜VS誤觸法網─談青少年性行為之法律議題
封面圖片:攝影師Tara Winstead from 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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