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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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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若您有申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需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可協助提供相關法規、常見問答,另可撥打您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社會處(局)聯絡電話、里長辦公室、1957福利諮詢專線,以上三個管道都將由專人協助您了解相關救助規定。
本圖片將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相關的福利內容列點呈現本圖片將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相關的福利內容列點呈現。 1.低收入戶25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雜費全免;中低收則是部份減免 2.低收入戶健保保費全額補助;中低收補助二分之一 3.低收入戶因疾病、傷害治療所需醫療費用補助;中低收補助部份費用 4.低收入戶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工代賑;中低收入戶相同 5.低收入戶發給生活扶助費或相關補助;中低收入戶無

申請篇-常見問題
一、申請低收入戶需符合哪些條件?

答: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地區公告的最低生活費以下。 (2)家庭財產未超過低收入戶適用的當地區公告金額。

二、申請中低收入戶需符合哪些條件?

答: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地區公告的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 (2)家庭財產未超過中低收入戶適用的當地區公告一定金額。

三、最低生活費是怎麼訂出的?

答:
(1)最低生活費是中央及各直轄市參照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該數額不能超過同一最近年度行政院主計處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70%,當新年度計算出的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5%以上時,才進行調整。
(2)如果100年7月1日前當地區公告最低生活費已經超過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70%,可以維持不調整,以維護民眾權益。

四、為什麼各地區的最低生活費不一樣?

答: 由中央公告臺灣省(14縣市)、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及各直轄市公告所轄地區的最低生活費,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兼顧各地生活水準差異,並考量地方自治因地制宜效果。

五、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答:
(1)申請人印章。
(2)全戶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
(3)全戶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
(4)填寫授權公所調查家庭總收入及財產同意書。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例如:醫院診斷證明書、學生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失蹤證明、在營證明或軍人身分證影本、在監證明、離婚協議書…等)。

六、為何實際居住在外地,卻一定要向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答: 為了避免申請人在不同縣市重複申請同一福利,造成社會福利資源濫用,所以社會救助法特別明文規定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七、為何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只審查書面資料,還要派員訪視?

答: 為了避免申請人隱匿真實狀況,在審查低收資格時,必須派員訪視評估申請戶家庭狀況,有時也會請親戚、鄰居協助提供訊息,以利瞭解申請戶實際生活狀況,再依實際狀況去進行審查。

八、為何向公所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無法馬上得知結果?

答: 公所接受民眾提出低收入戶申請後,必須檢視相關文件或證明是否齊全、派員訪視評估申請戶的家庭實際狀況、查調財稅等相關資料、建檔,或將有疑義的個案送往縣市政府進行複審,如審核符合資格,相關福利會追溯到資料備齊當月發給,以維護民眾權益。

九、可以幫別人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嗎?

答: 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時,需提出申請人印章、全戶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全戶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內頁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均屬家庭隱私資料,且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2項明文規定,除非個案有特殊情形,經由地方主管機關同意以外,其他申請人仍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人代表之。

十、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一定要由戶長提出嗎?

答: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申請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人代表,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所以不一定要由戶長提出申請。

十一、低收入戶可以購買或是修建房屋嗎?會影響低收入戶資格嗎?

答: 取得低收入戶資格以後,再去購買或修建房屋,只要房屋價格列入家庭財產計算,沒有超過公告金額,並不會影響低收入戶資格。

十二、若遷移戶口,會影響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嗎?

答: 如果在同一縣市內住址變更,並不會影響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但是如果遷移戶口到其他縣市,則應由遷入地的縣(市)主管機關重新審核。

十三、本來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在100年7月1日社會救助新制開始施行後,還需要重新提出申請嗎?

答: 如果是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的低收入戶,並沒有以隱匿、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低收入戶資格,也沒有因為家庭收入、資產增加,而超過低收入戶審核條件,低收入戶資格可以維持到100年12月31日,不須重新提出申請。

十四、低收入戶審查未通過或是被取消資格,可以要求重新審查嗎?

答: 民眾對低收入戶審核結果有疑義,可以先打電話詢問公所或縣市政府承辦人,或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復,縣市政府受理後將會重新審查。如果是對審查未通過或是被取消資格的原因有所不服,也可以依訴願法規定,自處分書到達的次日起30日內提出訴願。

十五、如果有民眾提供假資料取得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政府會如何處置?

答: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會停止社會扶助,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所領取的補助:
(1)提供不實資料。
(2)隱匿或拒絕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的資料。
(3)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的社會救助措施。

參考資料: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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