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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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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父母如有失業、入獄服刑、離婚、患有重大疾病、精神疾病、藥酒癮戒治等,且經社工員調查評估有經濟急困者,即給予每月3,000元的緊急生活扶助,原則補助6個月,最長補助1年。

A、補助對象:

●兒童及少年未滿十八歲。
●設籍本市,或實際居本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前項之申請,應於生活陷於困境、無力維持家庭生活、無經濟能力或有經濟困難等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為之。

B、依本要點申請生活扶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或未達本市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

2.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3.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確實需要經濟協助者。

C、其他:

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計畫扶助,但經評估納為脆弱(原高風險)家庭或兒少保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計畫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D、應備文件:

1.申請表及切結書。

2.申請人身分證或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

3.兒童及少年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E、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

F、作業流程:

一、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申請受理審核,並按月彙整造冊。
二、如戶內人口有任何異動情形(如遷區或戶籍內人口異動),請立即通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並重新至遷入地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
三、本項補助不得與其他政府部門同質性補助款重複請領。
四、本補助款核定通過後,核定每月補助款發放時間為每月10日撥入。(102年1月起修正為當月入帳)

1.各區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由里幹事主動發掘轄區內符合規定之弱勢家庭,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2.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請申請人補充。如有需要提供其他戶籍資料,受理單位得向戶政單位洽詢(若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章)。

3.各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盡速辦理資產調查,將申請表及財稅資料,函送本府社會局,由本府社會局核定後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4.申請人情況特殊,得由本府社會局或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社工員以個案方式轉介辦理;另若案家申請資料因特殊事故無法取得時,可依社工員提供之訪視評估報告或由公所相關承辦人員(承辦人、里幹事)實地訪查報告作為審核依據。

5.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經實地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延長六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6.申請或領取本計畫扶助之家庭,應接受社工人員之關懷訪視評估及其他相關協助;領取扶助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及少年之食、衣、住、行、教育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扶助費用支出情形或兒童及少年基本需求被滿足狀況,由社工人員納入評估,未符合前述規定者,得停止補助。

7.申請案經核准後,統一逕由台中郵局或其分局按月撥款入受扶助兒童少年帳戶;但因特殊因素致受扶助兒童少年無法開戶得於簽立切結書後,撥入指定帳戶。

相關補助辦法請詳閱各縣市政府社會局官網(建議搜尋兒少福利科)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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