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孕專車資訊整理(114.2.24更新)
為保障孕婦在懷孕期間的交通安全與提升便利性,各縣市陸陸續續試辦「好孕專車」的服務,讓孕婦能安心搭車、減輕經濟負擔。
114年提供好孕專車服務縣市:
補助一覽表:
(參考:
卡蘿琳益生菌「孕婦計程車如何申請?2025全台好孕專車補助,桃園最新」整理資訊 )

各縣市補助說明:
(以下資訊擷取自各縣市社會局「好孕專車(孕婦乘車補助)專區」)
臺北市好孕2U專車補助1. 申請對象(
生產前提出申請):
(1)設籍臺北市之孕婦。
(2)配偶為設籍臺北市民之非本國籍孕婦。
2. 補助標準:
每次懷孕限申請1次,每次補助8,000元,並結合台北通派發孕婦證及8,000元好孕2U電子乘車金。孕婦搭乘臺北市好孕2U專車之車資皆可補助,依實際車資折抵,單趟次最高補助250元,使用效期可到預產期後6個月。
3. 申請管道:
4. 所需文件:
(1)申請表。
(2)產檢證明:檢具孕婦健康手冊(含姓名頁、預產日期內頁、最近一次含有醫療院所蓋章或醫生簽章的產檢紀錄)或診斷證明書(最近一個月內開立,須註明懷孕週數及預產日期)。
(3)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正本須查驗)。
(4)孕婦本人為外國籍者,檢附居留證影本及本市配偶之身分證影本。
5. 乘車方式:
(1)派車:可使用台北通APP內下方卡證之孕婦證,並下拉找到「好孕派車」後依步驟完成派車或使用合作車隊之叫車專線或該車隊之APP叫車,並註明將使用臺北市好孕2U電子乘車金折抵。
(2)支付:搭乘好孕專車時使用台北通APP支付車資。
(3)特殊車輛需求:若有特殊車輛需求(如:無障礙計程車),可使用合作車隊之叫車專線或該車隊之APP叫車並註明相關需求。乘車完畢後仍可使用好孕支付折抵車資。
6. 聯繫窗口: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直撥1999或(02)27208889 轉分機6969、6970、6971
新北市好孕專車車資補貼1. 申請對象(
預產期前提出申請):
(1)設籍新北市之孕婦。
(2)配偶為設籍新北市民之非本國籍(含大陸配偶)孕婦。
2. 補助標準:
申請人於預產期前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並發給乘車券,得持乘車券搭乘指定車隊往返醫療院所產檢及就醫,每趟次補貼最高200元,最多補貼28趟次。
3. 申請管道:親送或掛號郵寄資料至新北市各區公所/社會局,或
線上申請。
4. 所需文件:
(1)申請表。
(2)產檢證明:孕婦健康手冊影本(封面+預產期)或診斷證明書(二擇一)。
(3)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籍資料影本。
(4)孕婦本人為外國籍者,檢附居留證影本,未持有居留證者,檢附護照影本及配偶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乘車方式:限搭乘指定車隊往返醫療院所使用,如:產檢、嬰幼兒預防接種、就醫等。
6. 聯繫窗口: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 (02)2960-3456轉5685、3624
桃園市孕婦乘車補助計畫1. 申請對象(
孕期/產後皆可提出申請):
(1)設籍桃園市之孕/產婦。
(2)配偶設籍桃園市之非本國籍孕/產婦。
2. 補助標準:每趟次最高補助250元,總補助金額9,000元。
3. 申請管道:至
桃園育兒資源網線上申請。
4. 所需文件:
(1) 為孕婦者,檢具孕婦健康手冊(含姓名頁、預產日期內頁、最近一次含有醫療院所蓋章或醫生簽章的產檢紀錄)或診斷證明書(最近一個月內開立,須註明懷孕週數及預產日期)。
為產婦者,檢具新生兒出生證明。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申請人為非本國籍孕(產)婦,持有效之居留證件及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4)六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數位相片。
(5)未成年人申請本卡,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5. 乘車方式:向合作車隊電話叫車時「指定搭乘桃園市好孕計程車」,或使用合作車隊APP叫車選擇「桃園市好孕計程車」項目。合作車隊叫車資訊可於婦幼發展局官網或桃園市育兒資源網查詢。
6. 聯繫窗口: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婦女發展及權益科(03)3322101分機5909、5910
新竹市好孕專車服務1. 申請對象(
生產前提出申請):
(1)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之孕婦。
(2)實際居住於新竹市之外國籍孕婦,配偶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
2. 補助標準:
由新竹市政府印製紙本乘車券,每冊內含新臺幣6,000元整,包含 200元計15張、150元計10張及100元計15張。申請人於乘車後替代現金支付車資,每一趟次不限單張使用,亦不找零,車資支付應符合乘車券記載之往返地點收費標準。
3. 申請管道: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4. 所需文件:
(1)申請表。
(2)孕婦健康手冊。
(3)申請人如為本國籍者,須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籍資料(新式戶口名簿或近3個月之戶籍謄本)。
(4)申請人如為設籍前新住民,須附配偶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籍資料(新式戶口名簿或近3個月之戶籍謄本),並另附居留證影本,未持有居留證者,則檢附護照影本。
5. 乘車方式:乘車券僅限使用於與新竹市政府社會局簽訂合約的車隊,叫車時請事先告知欲使用「好孕專車紙本乘車券」。
6. 注意事項:
(1)申請人孕期搭乘合作車隊往返新竹縣市轄內醫療院所就診,起訖端皆必須為新竹縣市轄內,且一端必須為醫療院所(含衛生所)。
(2)申請人產後搭乘合作車隊往返新竹縣市轄內醫療院所或產後護理之家,起訖端皆必須為新竹縣市轄內,且一端必須為醫療院所(含衛生所)或產後護理之家。
7. 聯繫窗口:新竹市政府社會處婦女福利及托育科03-5352386分機801、802、803、805
嘉義市「嘉有好孕」乘車補助計畫1. 申請對象(
生產前提出申請):
(1)設籍嘉義市之孕婦。
(2)配偶為設籍嘉義市之設籍前新住民孕婦。
2. 補助標準:經由核准設立之醫療院所檢查出妊娠中,且領有孕婦健康手冊者。每次懷孕補助價值新臺幣(以下同)4,500元的乘車劵,每次懷孕限申請1次。
3. 申請管道:親送或掛號郵寄資料至嘉義市政府社會處兒少及婦女福利科。
4. 所需文件:
(1) 申請表。
(2) 產檢證明(孕婦健康手冊或診斷證明書)。
(3)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影本。
(4) 申請人為設籍前新住民,需另檢附居留證影本及配偶的身分證正反影本。
5. 乘車方式:孕婦搭乘指定車隊往返醫療院所(其中起訖一端必須為嘉義市轄內之醫療院所),且僅限孕婦本人產檢或就醫往返醫療院所時使用,車券不找零,每趟次最高補助150元整,每趟次最多使用2張。
6. 聯繫窗口:嘉義市政府社會處兒少及婦女福利科(05)2254321分機155、157、145
1. 申請對象(孕期/產後皆可提出申請):
(1)設籍高雄市之孕婦。
(2)配偶為設籍高雄市之新住民孕婦。
2. 補助標準:核發計程車乘車券28張(每張最高180元,合計最高5,040元)。
3. 申請管道:孕婦備妥身分證及孕婦健康手冊,於產檢後,填寫申請表、經由產檢醫療院所確認後發放;另可就近洽本市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或區公所申請。倘孕婦已生產,請就近洽本市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或區公所辦理。
4. 所需文件:
(1) 孕婦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居留證影本)。新住民(外國籍)孕婦需檢附配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含封面姓名、預產期日期),倘於生產後申請,請檢附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兒童健康手冊(含封面姓名、寶寶出生日期)。
(3) 委任代辦需檢附受委任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委任人印章(或填畢申請表委任代辦欄位)。
5. 乘車方式:乘車券僅限使用於與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簽訂合約車隊,並請叫車時告知欲使用「好孕行得通」乘車券,建議於搭車前15至20分鐘前叫車。
6. 注意事項:
(1) 本乘車券僅限孕婦產檢及新生兒出生後6個月內往返醫療院所時使用。
(2) 本乘車券若有下列事項,合作車隊司機可拒絕收券:
(生產前)非孕婦本人使用或(生產後)寶寶未於車上
影印或使用紅聯(孕婦存根聯)
同時使用2張(含)以上
非使用於醫療院所往返
(3) 請確實填寫乘車券各項欄位,券內起訖地點一端須為產檢醫療院所,姓名欄位請親自簽名。下車時請駕駛簽名,並將第一聯(黃聯)交予駕駛,第二聯(紅聯)由孕婦本人留存。
(4) 乘車券每次僅限使用1張(往返各算1次),每次最高折抵180元,車資補貼計算方式請依實際金額填寫,低於180元不找零,超過180元以上之車資請自付差額。
7. 聯繫窗口: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婦女及保護服務科(07)3303353。
1. 申請對象(生產前提出申請):
(1)設籍屏東縣孕婦。
(2)配偶為設籍屏東縣之外國籍(含大陸配偶)孕婦。
2. 補助標準:價值6,000元的好孕車券(面額100元及200元各20張),單趟使用張數不限,惟不找零。
3. 申請管道:
(1) 於屏東縣健保特約醫事機構婦產科申請。
(2) 赴外縣市產檢者,向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竹田老人文康中心、九如社會福利綜合館申請。
4. 所需文件:
(1) 孕婦健康手冊正本(查驗)。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本查驗)。
(3) 設籍前新住民則為配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4) 孕婦本人印章。【如委託辦理者,需攜帶委託人身分證件(含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5. 乘車方式:
僅限使用於屏東縣政府當年度公告特約車隊,叫車時請提早預約避免久候,並請預先告知使用「屏東好孕車券」,搭車時請攜帶孕婦健康手冊提供駕駛確認。
6. 注意事項:
(1) 僅限孕婦本人產檢或因懷孕引起不適就醫往返醫療院所時使用(必要時須檢附就診紀錄)。車券不找零,單趟使用張數不限,惟分娩2個月後不得使用。
(2) 車券各欄位應確實填寫完備,字跡應清楚可辨識。經屏東縣府審核確認,該車券始予補助核銷。
(3) 車程起訖點一端須為醫療院所。
7. 聯繫窗口: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科(08)7320415分機5326或(08)732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