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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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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報報】《優生保健法》等了11年的身體自主權

《優生保健法》等了11年的身體自主權
陳宣蓉/社工、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學生

《優生保健法》自民國98年施行,時隔11年未進行修法,在11年間針對「已婚婦女人工流產」有過多次的會議討論,但都無疾而終沒有結果。

2020年11月21日有網友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提案,建議修正《優生保健法》,讓已婚婦女捍衛自己的權益,至12月2日已付議7440人,國健署說明將會啟動修法程序,預計取消配偶同意權,並最快於明年3月提出修法草案。

為此,網路上開始出現正反兩方的意見,正方認為女性於婚後應有身體自主權,且依著台灣簽訂的國際公約法律要與時俱進。反方則認為人工流產會破壞家庭秩序。本文接下來將以女性主義的角度來談「已婚婦女人工流產」之議題,說明女性為何需要身體自主權與人工流產的重要性。

回顧《優生保健法》的立法過程,可以從女性主義經典一書談起,從民國49年開始人工流產的議題即草擬完成,但不斷遭到擱置,直至70年因人口政策關係才送上立法院通過立法,並於98年開始施行。當時婦女團體立法為使《優生保健法》人工流產通過,在語言選用上故未提及任何婦女權利,而是以醫療觀點、父權的拯救的意識形態完成立法。婦女團體在當時做了一個不得不的選擇,為使女性可以獲得人工流產的權利。

人工流產的議題之所以卡關,其實與父權體制習習相關,因父權體制是壓迫女性的生育角色、性觀念的根源,透過宰制女性的身體自主權,控制女性的生育,亦有效達成反對團體所提及的家庭秩序。但在這背後反對團體看不見的是有許多女性因為無法人工流產,而使自己在弱勢處境中生存著。

筆者從事社工工作,已婚婦女因為先生發生不願意戴保險套而屢次懷孕,從第一胎生產到第四胎、第五胎不是新聞。婦女大多都無法拒絕先生的性邀約,在照顧上因為孩子眾多力不從心,明明經濟、生活條件無法再生育,可是當懷孕時先生不同意人工流產,則會繼續生育的循環。

在性關係與生活處境上婦女與先生的權力關係不對等,婦女的身體、生育、性都在次等的位置上,性展現了男性的權力所在。所以當反對團體揚言已婚婦女人工流產會破壞家庭秩序時,便是在為父權體制辯護,忽視女性的生存權、身體自主權。反對團體擅用家庭當作美好的糖衣,但沒有實際理解已婚婦女的處境,往往讓婦女走入危險,就像前陣子單親媽媽的悲劇一般。

此次國健署在連署後迅速回應的態度令人肯定,願卡關已久的《優生保健法》能在20年之後有所進展,讓父權體制有所鬆綁,女性可以得到身而為人的尊重。

文章出處:蘋果日報
圖文出處:攝影師:Janko Ferlic,連結: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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